快速通道

关注协会

快速导航

政策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发〔2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24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将有力促进投资和消费,既利当前、更利长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现就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大力促进先进设备生产应用,推动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升,推动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大幅提高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   ——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结合各类设备和消费品更新换代差异化需求,依靠市场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财税、金融、投资等政策支持力度,打好政策组合拳,引导商家适度让利,形成更新换代规模效应。   ——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品设备,提升安全可靠水平,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破除地方保护。   ——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加快制定修订节能降碳、环保、安全、循环利用等领域标准。统筹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消费者接受程度,有序推动标准落地实施。   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二、实施设备更新行动   (一)推进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以节能降碳、超低排放、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为重要方向,聚焦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电力、机械、航空、船舶、轻纺、电子等重点行业,大力推动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等更新和技术改造。加快推广能效达到先进水平和节能水平的用能设备,分行业分领域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设备和软件,加快工业互联网建设和普及应用,培育数字经济赋智赋能新模式。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依法依规淘汰不达标设备。   (二)加快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围绕建设新型城镇化,结合推进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以住宅电梯、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环卫、城市生命线工程、安防等为重点,分类推进更新改造。加快更新不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安全风险高的老旧住宅电梯。推进各地自来水厂及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有序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持续推进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以外墙保温、门窗、供热装置等为重点,推进存量建筑节能改造。持续实施燃气等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城市生命线工程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建设。加快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改造。   (三)支持交通运输设备和老旧农业机械更新。持续推进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支持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强电动、氢能等绿色航空装备产业化能力建设。加快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大力支持新能源动力船舶发展,完善新能源动力船舶配套基础设施和标准规范,逐步扩大电动、液化天然气动力、生物柴油动力、绿色甲醇动力等新能源船舶应用范围。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结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阶段,扎实推进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   (四)提升教育文旅医疗设备水平。推动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更新置换先进教学及科研技术设备,提升教学科研水平。严格落实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保质保量配置并及时更新教学仪器设备。推进索道缆车、游乐设备、演艺设备等文旅设备更新提升。加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更新改造。推动医疗机构病房改造提升,补齐病房环境与设施短板。   三、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   (五)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畅通流通堵点,促进汽车梯次消费、更新消费。组织开展全国汽车以旧换新促销活动,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并引导行业有序竞争。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因地制宜优化汽车限购措施,推进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交互系统建设。   (六)开展家电产品以旧换新。以提升便利性为核心,畅通家电更新消费链条。支持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开设线上线下家电以旧换新专区,对以旧家电换购节能家电的消费者给予优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给予补贴。加快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   (七)推动家装消费品换新。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等多种方式,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持续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积极培育智能家居等新型消费。推动家装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鼓励企业打造线上样板间,提供价格实惠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   四、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   (八)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加快“换新+回收”物流体系和新模式发展,支持耐用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建设逆向物流体系或与专业回收企业合作,上门回收废旧消费品。进一步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支持建设一批集中分拣处理中心。优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布局,推广上门取车服务模式。完善公共机构办公设备回收渠道。支持废旧产品设备线上交易平台发展。   (九)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持续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促进便利交易。大力发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推动二手电子产品交易规范化,防范泄露及恶意恢复用户信息。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平台内经销企业、用户的评价机制,加强信用记录、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共享。支持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发展二手交易、翻新维修等业务。   (十)有序推进再制造和梯次利用。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废旧生产设备实施再制造,再制造产品设备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应不低于原型新品。推广应用无损检测、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技术工艺,提升再制造加工水平。深入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传统设备再制造,探索在风电光伏、航空等新兴领域开展高端装备再制造业务。加快风电光伏、动力电池等产品设备残余寿命评估技术研发,有序推进产品设备及关键部件梯次利用。   (十一)推动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推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引导低效产能逐步退出。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支持政策,研究扩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制度覆盖范围。支持建设一批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集群。积极有序发展以废弃油脂、非粮生物质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液体燃料。探索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再生塑料、再生金属等再生材料使用情况信息化追溯系统。持续提升废有色金属利用技术水平,加强稀贵金属提取技术研发应用。及时完善退役动力电池、再生材料等进口标准和政策。   五、实施标准提升行动   (十二)加快完善能耗、排放、技术标准。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加快制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动态更新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加快提升节能指标和市场准入门槛。加快乘用车、重型商用车能量消耗量值相关限制标准升级。加快完善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优化提升大气、水污染物等排放控制水平。修订完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制修订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完善风力发电机、光伏设备及产品升级与退役等标准。   (十三)强化产品技术标准提升。聚焦汽车、家电、家居产品、消费电子、民用无人机等大宗消费品,加快安全、健康、性能、环保、检测等标准升级。加快完善家电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大力普及家电安全使用年限和节能知识。加快升级消费品质量标准,制定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完善碳标签等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引领、绿色认证、高端认证等作用。   (十四)加强资源循环利用标准供给。完善材料和零部件易回收、易拆解、易再生、再制造等绿色设计标准。制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规范等再生资源回收标准。出台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二手交易中信息清除方法国家标准,引导二手电子产品经销企业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研究制定二手电子产品可用程度分级标准。   (十五)强化重点领域国内国际标准衔接。建立完善国际标准一致性跟踪转化机制,开展我国标准与相关国际标准比对分析,转化一批先进适用国际标准,不断提高国际标准转化率。支持国内机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支持新能源汽车等重点行业标准走出去。加强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国内国际衔接。     六、强化政策保障   (十六)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把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循环利用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范围。坚持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联动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通过中央财政安排的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以旧换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相关资金等,支持家电等领域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持续实施好老旧营运车船更新补贴,支持老旧船舶、柴油货车等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电池更新。用好用足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大绿色产品采购力度。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政资金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十七)完善税收支持政策。加大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支持力度,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研究完善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   (十八)优化金融支持。运用再贷款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中央财政对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定贴息支持。发挥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工作机制作用。引导银行机构合理增加绿色信贷,加强对绿色智能家电生产、服务和消费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   (十九)加强要素保障。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对不新增用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简化前期审批手续。统筹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二十)强化创新支撑。聚焦长期困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产业基础、重大技术装备“卡脖子”难题,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科技攻关。完善“揭榜挂帅”、“赛马”和创新产品迭代等机制,强化制造业中试能力支撑,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解读,营造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专班,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央地联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落实部门责任,加强跟踪分析,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2023年7月14日)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作出积极贡献,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肩负起更大使命、承担起更重责任、发挥出更大作用。   二、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生机活力。   (一)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   (二)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定期推出市场干预行为负面清单,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发挥信用激励机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依法依规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责任主体实施惩戒。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研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推动修订企业破产法并完善配套制度。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   三、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精准制定实施各类支持政策,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加强政策协调性,及时回应关切和利益诉求,切实解决实际困难。   (五)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健全银行、保险、担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扩大覆盖面、提升增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六)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强化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   (七)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畅通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健全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等接续的政策机制。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办法,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搭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进民营经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优化职业发展环境。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发挥平台企业在扩大就业方面的作用。   (八)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作用,推动涉企资金直达快享。加大涉企补贴资金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有关部门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   (九)强化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加强直接面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支持各级政府部门邀请优秀企业家开展咨询,在涉企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评估等方面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   四、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   (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十一)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出台司法解释,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强化民营企业腐败源头治理,引导民营企业建立严格的审计监督体系和财会制度。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党组织作用,推动企业加强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的企业文化氛围。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民营企业腐败治理机制。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   (十二)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研究完善商业改进、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   (十三)完善监管执法体系。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提高监管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开展联动执法。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十四)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持续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进行常态化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公开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五、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引导民营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坚守主业、做强实业,自觉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十五)引导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治理规范、有效制衡、合规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推动实现企业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分离,明晰企业产权结构。研究构建风险评估体系和提示机制,对严重影响企业运营并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情形提前预警。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引导建立覆盖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市场运营等各领域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意识和能力。   (十六)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按规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培育一批关键行业民营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发挥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创新产品迭代应用。推动不同所有制企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开展共性技术联合攻关。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和成果转化机制,调动其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积极性,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熟化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成果转化。   (十七)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应用创新。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的推广应用。引导民营企业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的绿色低碳改造力度,加快发展柔性制造,提升应急扩产转产能力,提升产业链韧性。   (十八)鼓励提高国际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向核心零部件和高端制成品设计研发等方向延伸;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中国制造”美誉度。鼓励民营企业拓展海外业务,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有序参与境外项目,在走出去中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更好指导支持民营企业防范应对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长臂管辖”等外部挑战。强化部门协同配合,针对民营经济人士海外人身和财产安全,建立防范化解风险协作机制。   (十九)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鼓励民营企业自主自愿通过扩大吸纳就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等,提升员工享受企业发展成果的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到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投资发展劳动密集型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和生态产业,促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投入边疆地区建设推进兴边富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减碳技术和服务,加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等领域投资力度,参与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现代种养业,高质量发展现代农产品加工业,因地制宜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壮大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业等特色产业,积极投身“万企兴万村”行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领域建设。   (二十)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健全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为资本设立“红绿灯”,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集中推出一批“绿灯”投资案例。全面提升资本治理效能,提高资本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补齐发展短板弱项,支持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拓展消费、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鼓励民营企业集中精力做强做优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六、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用务实举措稳定人心、鼓舞人心、凝聚人心,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弘扬企业家精神。   (二十一)健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机制。积极稳妥做好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人士中的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决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探索创新民营经济领域党建工作方式。   (二十二)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企业家增强爱国情怀、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拓展国际视野,敢闯敢干,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按规定加大评选表彰力度,在民营经济中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及时总结推广富有中国特色、顺应时代潮流的企业家成长经验。   (二十三)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优化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结构,健全选人机制,兼顾不同地区、行业和规模企业,适当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倾斜。规范政治安排,完善相关综合评价体系,稳妥做好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工作,发挥工商联在民营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在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十四)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体系。完善民营经济人士专题培训和学习研讨机制,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完善民营中小微企业培训制度,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体系。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梯次培养,建立健全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传帮带辅导制度,推动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   (二十五)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落到实处,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要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守住交往底线,防范廉政风险,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民营企业家要积极主动与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洁身自好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七、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   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履行社会责任,展现良好形象,更好与舆论互动,营造正确认识、充分尊重、积极关心民营经济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六)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把握好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和弱化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与做法,及时回应关切、打消顾虑。   (二十七)培育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宣传报道,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和社会价值感。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和时代氛围,对民营经济人士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帮助。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进行勒索等行为,健全相关举报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二十八)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教育引导民营企业自觉担负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在企业内部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构建全体员工利益共同体,让企业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员工。鼓励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做发展的实干家和新时代的奉献者,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个人价值,向全社会展现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形象,做到富而有责、富而有义、富而有爱。探索建立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引导民营企业踊跃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参与应急救灾,支持国防建设。   八、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九)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机制,明确和压实部门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央地联动。支持工商联围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更好发挥作用。   (三十)完善落实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已出台政策的督促落实,重点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产权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等政策落实落细,完善评估督导体系。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维权平台,完善投诉举报保密制度、处理程序和督办考核机制。   (三十一)及时做好总结评估。在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中对涉民营经济政策开展专项评估审查。完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健全政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价机制。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评估,必要时可研究编制统一规范的民营经济发展指数。不断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适当形式予以固化。(完)    

安徽发布“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记者2月28日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安徽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到2025年,全省将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逐步形成“绿色、共享、高效、低耗”的生产生活方式。展望2035年,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质量根本好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安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为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规划》区分皖北、皖江和皖南山区不同情况,合理规划指标体系。主要指标中,共设立环境治理、应对气候变化、环境风险防控、生态保护四大板块17项指标。其中,约束性指标11项,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降至35微克/立方米,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3.3%,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为零。预期性指标6项,涉及城市黑臭水体比例、地下水质量V类水比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生态质量指数等。     “十四五”期间,安徽将继续紧盯空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重点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三个标志性“战役”,到2025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为早日重现“一江碧水向东流”的胜景,我省将突出抓好长江治污、治岸、治渔,迭代升级“三大一强”专项攻坚行动,组织实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打好巢湖综合治理攻坚战,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人民保护长江、长江造福人民”的良性循环。      聚焦生态环境保护区域性、跨界性重难点问题,《规划》积极探索区域共保联治新路径。“十四五”期间,将加强长三角一市三省生态保护红线在跨界区域无缝衔接,建立跨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统一监管机制,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内重大工程跨地区协商制度。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统一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标准;推动完善区域生态补偿制度体系,探索建立资金、技术、人才、产业等相结合的补偿模式,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探索在毗邻地区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跨行政区域联动机制,建立完善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源管理体系。      此外,《规划》还提出,共同组建生态环境联合执法队伍,打破行政壁垒,开展联合执法巡查。

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

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2-11-16       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管委)、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商务厅(局)、市场监管厅(局、委)、气象局、能源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现将《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气象局 国家能源局 民航局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   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有关要求,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三个标志性战役,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打好攻坚战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近年来,通过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获得感显著增强。但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问题仍然突出,京津冀及周边等区域细颗粒物(PM2.5)浓度仍处于高位,秋冬季重污染天气依然高发、频发;臭氧污染日益凸显,特别是在夏季,已成为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柴油货车污染尚未有效解决,移动源是氮氧化物排放的重要来源,对秋冬季PM2.5污染和夏季臭氧污染影响较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远。各地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三个标志性战役的重要性,勇于担当、真抓实干,以大气环境改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为实现美丽中国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污染天气、臭氧污染、柴油货车污染等突出问题为重点,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标志性战役,推动“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顺利实现,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基本原则 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秋冬季聚焦PM2.5和重污染天气、夏季聚焦臭氧、全年紧抓柴油货车开展攻坚;科学确定攻坚重点地区、对象、措施;严格依法治理、依法监管,反对“一刀切”“运动式”攻坚。 坚持优化结构、标本兼治。大力推进产业、能源、运输结构优化调整,提升工业、运输等领域清洁低碳水平,持续推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完善应对机制,精准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坚持系统观念、协同增效。突出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统筹大气污染防治和温室气体减排,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聚焦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加强区域协同治理、联防联控。 坚持部门协作、压实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治污合力。加强帮扶指导,严格监督考核,推动大气污染治理责任落实落地。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国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基本消除;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取得积极成效,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移动源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   三、推进重点工程 统筹大气污染防治与“双碳”目标要求,开展大气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将标志性战役任务措施与降碳措施一体谋划、一体推进,优化调整产业、能源、运输结构,从源头减少大气污染物和碳排放。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开展分散、低效煤炭综合治理。构建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加快推进“公转铁”“公转水”,提高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绿色低碳水平。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以石化、化工、涂装、制药、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加强VOCs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治理;持续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出台焦化、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开展低效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工程。严把治理工程质量,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对工程质量低劣、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甚至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环保公司和运维机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统筹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安全防范工作。   四、强化联防联控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强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国家重点推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工作,加强对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长江中游城市群、东北地区、天山北坡城市群等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工作的指导。各省(区)根据需求加强行政区域内城市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鼓励交界地区相关市县积极开展联防联控。构建“省—市—县”重污染天气应对三级预案体系,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持续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   五、夯实基础能力 强化科技支撑,开展PM2.5和臭氧协同防控科技攻关,构建复合污染成因机理、监测预报、精准溯源、深度治理、智慧监管、科学评估的全过程科技支撑体系;选择典型城市实施“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开展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融合清单编制工作。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天地空”一体化监测体系;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稳定运行;对排污单位和社会化检测机构承担的自行监测和执法监测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依法公开一批人为干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提升监督执法效能,围绕标志性战役任务措施,精准、高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在油品、煤炭质量、含VOCs产品质量、柴油车尾气排放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持续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对环保信用等级较低的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举措。各省(区、市)要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标志性战役目标任务,提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分地区、分年度任务分解,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生态环境部每年下达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各城市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相关省(市)制定本地年度秋冬季大气攻坚行动方案。各部门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生态环境部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通报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推动将标志性战役年度和终期有关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目标任务落实,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依法依规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有关落实情况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附件:1.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行动方案 2.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3.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4.区域范围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资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1月14日印发   解读: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答记者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 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 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 国办发〔202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生态保护修复是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改善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我国一些地区生态系统受损退化问题突出、历史欠账较多,生态保护修复任务量大面广,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为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聚焦重点领域,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增加优质生态产品供给,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动美丽中国建设。 (二)工作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系统修复。遵循自然规律,统筹自然生态各要素,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增强各项举措的关联性和耦合性,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规划管控、政策扶持、监管服务、风险防范等作用,统一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为社会资本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投资环境,构建持续回报和合理退出机制,实现社会资本进得去、退得出、有收益。严禁借生态保护修复之名行开发之实,严禁突破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等红线,严禁各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围绕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生态保护修复市场机制,聚焦解决信息缺失、融资困难、政策分散、鼓励和支持措施不明确、交易机制和回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推动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 坚持改革创新、协调推进。加强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改革协同,统筹必要投入与合理回报,畅通社会资本参与和获益渠道,创新激励机制、支持政策和投融资模式,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潜力和创新动力。 二、参与机制 (三)参与内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的生态保护修复。对有明确责任人的生态保护修复,由其依法履行义务,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四)参与方式。 1.自主投资模式。社会资本单独或以联合体、产业联盟等形式出资开展生态保护修复。 2.与政府合作模式。社会资本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基金,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对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地方政府可按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 3.公益参与模式。鼓励公益组织、个人等与政府及其部门合作,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共同建设生态文明。 社会资本可通过以下方式在生态保护修复中获得收益: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方式,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对投资形成的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系统,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通过经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获得收益等。 (五)参与程序。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灵活高效的工作程序,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一般可以采取如下程序: 1.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坚持问题导向,依据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等规划和有关标准要求,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任务和重点项目。 2.合理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项目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明确生态保护修复目标或核心指标、自然资源(其中矿产资源仅限于因项目需要采挖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资产配置及后续产业发展要求等。涉及相关主体利益的,应当协商一致。 3.公开竞争引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将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相应的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各类指标转让及支持政策等一并公开,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暨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人,并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明确修复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4.规范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产品市场化交易。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与生态保护修复产品的交易渠道,公开发布产品交易规则、企业信用评级等信息,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规范开展市场化交易。 三、重点领域 (六)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受损、退化、功能下降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流、湖泊、沙漠等自然生态系统,开展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水土流失治理、河道保护治理、野生动植物种群保护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土绿化、人工商品林建设等。全面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增加碳汇增量,鼓励开发碳汇项目。科学评估界定自然保护地保护和建设范围,引导当地居民和公益组织等参与科普宣教、自然体验、科学实验等活动和特许经营项目。 (七)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生态功能减弱、生物多样性减少、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矛盾突出的农田生态系统,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土地复垦、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改善农田生境和条件。 (八)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城镇生态系统连通不畅、生态空间不足等问题,实施生态廊道、生态清洁小流域、生态基础设施和生态网络建设,提升城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九)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针对历史遗留矿山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实施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矿山损毁土地植被恢复、破损生态单元修复等,重建生态系统,合理开展修复后的生态化利用;参与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针对海洋生境退化、外来物种入侵等问题,实施退围还滩还海、岸线岸滩整治修复、入海口海湾综合治理、海岸带重要生态廊道维护、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栖息地保护等。探索在不改变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和历史人文遗迹的前提下,对生态受损的无居民海岛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允许适度生态化利用。 (十一)探索发展生态产业。鼓励和支持投入循环农(林)业、生态旅游、休闲康养、自然教育、清洁能源及水资源利用、海洋生态牧场等;发展经济林产业和草、沙、竹、油茶、生物质能源等特色产业;参与河道保护和治理,在水资源利用等产业中依法优先享有权益;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诱捕、生物天敌等实用技术;开展产品认证、生态标识、品牌建设等工作。 四、支持政策 (十二)规划管控。市、县级政府应将生态保护修复和相关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项目范围内涉及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需要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的,可纳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一并依法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等法定审批事项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项目完成后,通过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统一调整土地用途,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调整土地用途文件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十三)产权激励。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其中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对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涉及海域使用权的,可以依法依规比照上述政策办理。修复后新增的集体农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权依法流转给生态保护修复主体。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社会资本投资修复并依法获得的土地、海域使用权等相关权益,在完成修复任务后,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收益。 释放产权关联权益。社会资本将修复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相关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以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将自身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其在省域范围内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 建立健全自然、农田、城镇等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激励机制。研究制定生态系统碳汇项目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则,逐步提高生态系统碳汇交易量。健全以社会捐赠方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制度,鼓励参与自然保护地等生态保护修复。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引导社会资本科学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审批可依法依规自主采伐;采伐经济林、能源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或规划自行设计,依法依规自主决定采伐林龄和方式。 (十四)资源利用。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 (十五)财税支持。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探索通过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益林,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纳入公益林区划的,可以同等享受相关政府补助政策。 (十六)金融扶持。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按市场化原则为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推动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的投资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用于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支持技术领先、综合服务能力强的骨干企业上市融资。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资源资产。健全森林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和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保价值、保产量、保收入的特色经济林和林木种苗保险试点,推进草原保险试点,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完善灾害风险防控和分散机制。 五、保障机制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要畅通渠道、听取诉求,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增强长期投资信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工作统筹,制定生态保护修复规划,明确修复任务,设立项目并确定生态保护修复目标及自然资源资产配置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细化操作程序,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合力。 (十八)强化示范引领。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头引领作用,搭建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合作平台,促进各类资本和产业协同。鼓励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理论和方法等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集成示范推广,探索导向明确、路径清晰、投入持久、回报稳定的资源导向型可持续发展模式。加强科研人才梯队建设,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良性发展机制。 (十九)优化监管服务。建立投资促进机制,搭建信息服务平台,汇总发布各类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投资需求、政策法规标准等信息。加强督察和执法,全程全面依法监管,严格规范行为,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实现跨地区跨部门奖惩联动。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涉及地理、生态、生物等方面敏感信息采集、处理和使用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品牌建设,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提升传播力和影响力,增强社会资本参与的获得感和荣誉感,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生态保护修复事业,共同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2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措施 3.2预警机制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灾害分级 4.2灾情报告 4.3先期处置 4.4分级响应条件及措施 4.5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4.6响应终止 4.7信息发布 5 调查评估 6 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7.2资金保障 7.3装备、物资保障 7.4通信、交通保障 7.5技术保障 7.6社会动员 8 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8.2宣传、培训与演练 8.3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名词术语 9.2预案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有序有效应对地质灾害,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按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部门协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动协同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3)以防为主,分级负责。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理念,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按照灾害等级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高效应对。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省级层面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部署。 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长。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省自然资源厅厅长、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负责同志。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林业局、省人防办、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能源局、省药监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安徽银保监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省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进行;督促、指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害应对工作。 省指挥部成员调整,报总指挥批准。 2.2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省指挥部日常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 省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落实省指挥部决策部署,协助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负责信息上传下达,承担省指挥部及办公室文件、文稿的办理和会务工作,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和舆情监控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会同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省委网信办:组织主流网络媒体开展正面宣传;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网络舆情监控,及时分析网络舆情态势,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师生紧急疏散转移,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药品应急储备。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警力开展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援,协助相关部门对受灾害威胁人员进行疏散转移;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管控。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和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保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应急救援阶段的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应急测绘、应急处置、成因分析、发展趋势预测等技术支撑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指导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参与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危房调查,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有效措施;组织指导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保障救灾车辆运输的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 省水利厅:做好水情监测预警工作,配合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指导修复水毁工程。 省商务厅:负责指导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督促旅行社、旅游景区、山区农家乐等加强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知识普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根据需要,向受灾地区派出医疗专家和心理治疗专家,并协助做好药品和医疗设备调配。 省应急厅: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履行信息汇总、灾情发布、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协调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组织开展灾害范围、损失评估;配合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省广电局:配合省委宣传部开展地质灾害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广电部门恢复广播电视系统设施。 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做好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 省人防办: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与管理工作,协同开展应急通信保障。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采购、调运。 省能源局:负责油气长输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 省药监局:负责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省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组织协调所属部队和民兵力量参加抢险救灾,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武警安徽省总队:根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兵力需求和用兵商请,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担负抢险救灾任务,协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秩序和社会稳定,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安徽银保监局: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供电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电网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为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提供保障。 2.4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 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省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调查评估、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抢险救援组:由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和灾害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工作。 (2)转移安置组:由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人防办等部门和灾害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灾害发生地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治安保障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4)调查评估组:由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调查、分析会商、灾害评估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防办、省粮食和储备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和灾害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广电局等单位组成,做好应急救援新闻报道、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重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由省指挥部派出或指定。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省指挥部报告灾害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当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完善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预警网络,提升地质灾害和灾害链的早期识别、综合监测预警能力,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核查。将已发现的隐患点纳入管理台账,分类采取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等措施。 3.2预警机制 3.2.1预报预警体系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汛情、雨情等监测预警信息。 3.2.2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预报预警信息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网站、传真及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渠道,向预警区内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群众及时发送预警信息。 3.2.3预警响应 预警响应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风险高低确定,共分为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预报预警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以及风险等级等。 区域预警信息发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响应工作。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各单位和当地相关人员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蓝色预警响应 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气象、水利等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大对预警区内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力度;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当地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开展巡查监测;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趋势会商,应急部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当地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应急管理、气象、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研判,应急部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利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实施危险区域管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应急管理、气象、水利、交通等部门动态会商研判地质灾害趋势,应急部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 3.2.4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预警响应视气象条件以及实时监测情况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响应自动终止。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灾害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4.2灾情报告 4.2.1速报 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时,应立即向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报告。 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突发地质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速报有关情况。地质灾害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或险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后,灾害发生地设区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灾情报告省应急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较大和一般地质灾害后,灾害发生地设区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接报后2小时内将灾情报告省应急厅和省自然资源厅。 省应急厅和省自然资源厅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相互通报信息并开展会商,按相关规定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和自然资源部报告,同时对灾情进行核实,及时续报。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等级、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4.2.2续报和终报 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4.3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4.4分级响应条件及措施 突发地质灾害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4.4.1响应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省突发地质灾害四级应急响应: (1)达到一般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危害较大、造成一定损失的地质灾害。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省突发地质灾害三级应急响应: (1)达到较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危害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省突发地质灾害二级应急响应: (1)达到重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危害重大、造成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省突发地质灾害一级应急响应: (1)达到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特别高、危害特别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4.4.2响应措施 四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厅视情启动,响应措施如下: (1)加强监测,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发生地给予指导和支持。 (2)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三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厅启动,并增加以下措施: (1)协调调拨救灾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 (2)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 二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启动,并增加以下措施: (1)省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统一指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省指挥部根据情况派出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现场,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相关专家赶赴现场,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对策。 (4)组织驻皖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卫生等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5)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根据需要,组织省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被损毁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 (7)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8)开展灾情调查,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灾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一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启动,并增加以下措施: (1)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在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请求国家相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援。 4.5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6响应终止 当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由原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4.7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 5 调查评估 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的灾情、影响、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制定改进措施。较大、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分别由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6 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等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及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省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7 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省应急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综合及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建立各类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 7.2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救灾资金的保障工作,发生地质灾害或险情时,财政部门应统筹资金支持应急救援与救灾。 7.3装备、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7.4通信、交通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整合利用公共通信资源,配备必要的通信装备,确保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灾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通畅。 7.5技术保障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充分发挥地质灾害预警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预警提示信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建立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为各级人民政府对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6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调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省应急厅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并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2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锻炼队伍,检验和完善预案。 8.3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9 附则 9.1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隐患:出现地质灾害发生前兆,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潜在点或者潜在区段。 地质灾害险情:具有一定紧迫性,需要采取紧急避险等应急措施的地质灾害隐患。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区域。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预警响应:针对地质灾害风险采取相应防御措施的行动。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潜在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可能造成的最大直接经济损失。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12月31日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14〕277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修改单》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的解读

日前,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修改单,并发布了其配套技术规范《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 一、修订非道路第四阶段标准的必要性和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了保护环境的需要,我国于2014年发布了非道路第三阶段和第四阶段的标准要求,第三阶段标准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对第四阶段标准仅规定了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总体技术要求还不完善,实施时间也未规定。目前第三阶段已经实施超过五年,修订及实施第四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明确相关要求,有助于机械、柴油机及相关零部件企业做好产品规划和技术升级。 二、国四标准的主要内容及管控要求有哪些? 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四阶段标准以《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为基础,结合环境管理新需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标准实施情况及行业技术现状,主要对以下技术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更加关注整机排放要求 新增车载法整机测试要求,对37kW以上机械实际使用过程的污染物排放使用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PEMS)进行测量,规定90%以上有效功基窗口的CO和NOX的比排放量不应超过相应功率段限值的2.5倍。此外,参考欧标要求,增加了柴油机非标准循环工况的测试方法及限值要求。 (二)新增颗粒物粒子数量限值要求 为解决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的问题,新增颗粒物粒子数量(PN)限值,规定其排放必须小于等于5×1012个/千瓦时,通用技术手段为加装柴油颗粒捕集器(DPF)。标准不对技术路线进行固化和限制,鼓励企业使用更高效的污染排放控制技术。 (三)提出远程监控及定位要求 为保证排放控制系统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始终正常发挥作用,防止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恶意破坏拆除污染控制装置,参考欧IV法规提出排放控制系统远程监控要求,并向监管平台实时发送排放及定位相关数据。 (四)给出指定的劣化系数 通过前期标准实施,我们获取了大量柴油机劣化趋势特征数据,给出指定的劣化系数,明确企业可采用指定的劣化系数代替耐久实测劣化系数,大幅降低企业的测试费用和研发成本。 (五)将三轮汽车纳入非道路标准统一管理 为推进三轮车行业技术升级,同时考虑三轮汽车与非道路农业机械发动机通用的实际情况,本着减轻企业研发和试验负担的原则,将三轮汽车纳入非道路移动机械四阶段标准进行统一管理。 (六)明确标准实施时间 经充分与行业沟通,本着推进行业技术升级与行业实际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在不影响非道路行业发展特别是保障农业生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行业技术升级准备时间,以及开展实验室扩项、型式检验、环保信息公开、农机补贴申请等相关后续工作所需时间,确定2022年12月全面实施。 三、新标准与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怎么样? 本标准的排放控制水平与技术要求,与欧洲非道路第四阶段、美国非道路第四阶段的过渡阶段是相当的,但也有些区别。主要区别有: (一)更加注重整机的实际排放 欧美标准仅仅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的柴油机,本标准管控对象不仅包括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的柴油机,同时还增加了对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要求。 (二)更加注重有效监管 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是全世界的难题,为实现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有效监管,本标准对37kW以上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出了定位及远程在线排放监控的要求,利用大数据分析,筛查高排放机械。 (三)彻底解决冒黑烟问题 本标准创新提出PN限值的要求,引导行业采用颗粒物捕集器(DPF),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99%以上的颗粒物排放。 四、标准实施技术可行性如何? 本标准相关要求与柴油车国五要求基本相当,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SCR)和颗粒捕集器(DPF)是主流技术路线,部分厂商还会采用柴油氧化催化器(DOC)和废气再循环(EGR)等辅助技术。这些技术在国五柴油车上已实现成熟应用,欧美非道路相应产品已在多年前供应市场。 从国三到国四,不同功率段非道路移动机械采用不同的排放控制技术,增加成本有所不同。37kW≤P<75kW功率段主要采用的技术路线是加装颗粒捕集器(DPF),75 kW≤P<130 kW功率段主要技术路线是加装氧化型催化转化器(DOC)+颗粒捕集器(DPF),130 kW≤P<560 kW功率段主要技术路线是加装氧化型催化转化器(DOC)+颗粒捕集器(DPF)+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SCR),升级成本约占总成本的10%-15%。37kW以下功率段的柴油机,技术上只需要进一步优化进气、燃油喷射系统即可,成本在量产的情况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排放标准的升级,将带动后处理生产企业等排放控制相关行业发展,推动柴油机行业技术升级。 五、新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如何? 据测算,随着标准的实施,国四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占比逐步增加,2025年当年可减排NOX 37.5万吨、PM 3.2万吨,减排比例分别为12.5%和19.3%;2030年当年可减排NOX 106.4万吨、PM 7.7万吨,减排比例分别为35.0%和46.8%。

淮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10月28日淮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推动绿色发展,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第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  市、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城市管理、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交通建设,科学确定限速区间,改善道路交通状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 第六条  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交线路和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改善公交车、自行车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条件,降低非公交类机动车使用强度,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鼓励使用以新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八公山、舜耕山等风景区观光车辆应当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 第七条  市、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对不属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处理,并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各类标准和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排放污染控制装置,不得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设备,保持装置和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电子监控、摄像拍照、自动监测、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监督抽测结果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维修治理,并按照要求进行环保检验。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监督抽测不得收取费用,被抽测者应当配合抽测。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区划定禁止拖拉机、低速汽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行驶的区域、道路、时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在禁行区域的道路口设置醒目禁止行驶标志。 用于销售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的拖拉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进入城区,并在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拖拉机登记管理等信息交换机制。 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拖拉机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对拖拉机所有人和使用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督促其依法接受交通违法处罚。 第十四条  实行在用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制度,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 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五条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自主选择检验机构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 第十六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检验业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环保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二)按照规定申请对检验设备的定期检定、校准,定期开展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参加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 (三)实时向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传送机动车环保检验数据和信息; (四)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档案,并按照规定保存环保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编码登记管理制度。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管理规定。相关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编码登记。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依法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禁止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类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确定。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和转入登记、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检验等情况进行审核,并配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对运输企业超标排放车辆监督维修,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和机动车维修单位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按照部门职责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车用燃料的行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拆除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设备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配合监督抽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拖拉机、低速汽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在禁行时间进入禁行区域、道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二)拒绝参加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实时向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传送检验数据,或者未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档案并按规定保存检验信息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使用未经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0月26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淮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共 27 条
  • 1
  • 2
  • 3
前往